2007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老百姓带来了福音。两年后,忻府区法院总结实践经验,制定了《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暂行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暂行办法》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有明文规定,一律严格遵照执行;统一收费幅度内取中间数作为交费金额;明确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归于人格权纠纷中,适用人格权纠纷的收费标准;确定“三费一金”和追索劳动报酬这五种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一规定的实施,规范了法院诉讼费用的收交,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使“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再次得以缓解,为老百姓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启了方便之门,为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作用。(薛丽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