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判监督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成功地调处两件继承纠纷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院党组制定的“大干100天,调解300案”的工作目标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长期以来,审判监督庭受理的均是其他业务庭下判后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再审的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很严重,调解难度很大。受案后,主审法官李明生仔细翻阅案卷,全庭法官认真研究案情,与当事人多次耐心、诚恳地辨析法理、权衡得失,千方百计寻找调解突破点。
原告袁爱国与被告袁建国等遗嘱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是忻州市军干所离休干部,留下住房等大笔遗产,原、被告提交了数份内容大相径庭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兄妹六人分成两派,各执一词。本院特邀军干所领导协助,先是背对背,再是面对面,一次又一次地协调,终于原、被告冰释前嫌,将所有矛盾与纠纷融化在一份调解书里。主要内容有:遗产住房一套归袁建国所有,他酌情给付袁爱国住房增值款3万元;军干所给付丧葬费、抚恤金等约12万元,扣除丧葬费后由原、被告六人平均继承分割;军干所将要给付住房补贴款12万余元作为遗产由原、被告六人平均分割。
原告徐保金等诉被告王彩花继承纠纷一案,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南城办事处西街村将被继承人银三女(已去世)1982年的承包土地发包给三儿媳王彩花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07年该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约2万元由王彩花领取,现长子、次子请求继承该款。法官深思,征地补偿款并非银三女遗产,应由《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对人王彩花获得,西街村委签订合同时工作有瑕疵,但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围,原告态度激昂,败诉后可能引发涉诉上访。因此,全庭法官多次下访并会同西街村委协调,终于在下判前促成调解,取得了案结事了、和谐司法的良好效果。
家庭小社会,社会大家庭,家和才能万事兴。我院把重调解、促和谐、保稳控明确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心,法官们要用实际行动彰显“热心、尽心、精心”的工作精神,用工作业绩诠释“铁案、精品案、和谐案”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