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组织通过沟通协商,自主自愿地解决权益争议的方法。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方之间的对抗,增强和睦团结,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一方面是不断加大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在司法审判领域囤积,当事人对经济利益得失的重视程度超过维护彼此之间关系的需要,对立情绪严重,诉讼调解空间余地很少,难度增大,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不健全,最佳调解时机殆失,当事人对簿公堂后,思想难以转变,对立情绪加重,使得调解工作面临困境,针对这一现状,必需在处理矛盾中,找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点,必须进一步加大审判职能作用,必需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努力构建诉讼调解、人民调解有机结合,沟通互动的矛盾化解平台。
一、利用各种有利时机,适时培训调解人员
发挥专业优势,培训基层调解干部。基层调解员的优势在于熟悉社情民意,利用民间风俗习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很强,但缺乏相应的、较可的法律素质,通过所在地法庭的组织培训,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解决纠纷的法律能力,以点带面,以纠纷的预防,处理以案释法,努力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农村有其固有的生活规律和生活节奏,需要我们去把握和利用,我院正是合理利用这种机会,开展了农闲培训、庙会培训、集市培训、巡回审理培训、集中培训和随时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活动,使得农村民调人员的素质稳步提高。每年利用司法局对民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机会,为民调人员讲解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广大农村群众比较关心和经常碰到的具体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深得基层民调人员的欢迎。2009年,法庭利用乡镇人大会议期间乡村干部集中的机会,对辖区各乡镇村干部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法律培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法庭调解工作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骨干分子。
二、利用社会力量,开展联动调解
中国传统文化决定了中国社会是“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熟人好办事就反映了这一特点,人民法庭在化解矛盾中,建立了“特邀调解”、“委托调解”等有效的工作制度,聘请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晓社情民意,有威信,有能力的人员作为法庭的特邀调解员,针对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最佳人选,最佳地点、最佳时间、联合调解,在法律的框架内,利用人情、案情,利用各种人脉资源,促成调解,实现案件事了保障社会和谐。
法官是诉讼活动中的主导者,但绝对不是调解工作的主角。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法官离他们远了一些,对于他们所关心的问题,法官的说教显得苍白了些,专业了些,距离使得他们对法官的信任程度大大降低,反而他们宁可相信他们身边那些朝夕相处彼此熟悉的人,倾听那些世代相传耳熟能详的话。针对这种情况,法庭在案件审理中积极联系贤达人士,共同参与调解,利用社会力量,开展联动调解,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时甚至审判人员不出面,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当事人不伤和气,握手言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加强工作交流,衔接渠道畅通
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各具特色,各有优势,但其各自的局限性也无庸质疑。所以在工作中,必须加强沟通与交流,确保两大调解衔接渠道的畅通,取长补短,互通有无,使两大调解机制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整合调解资源,实现案结事了,实现社会和谐。
庭审是调解的场所,也是培训的课堂,法庭将庭审的两个功能有机结合,邀请民调人员参与庭审,既配合审判人员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案件调解解决,又使民调人员得到实战锻炼,增长法律知识,提高他们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能力,使他们成为既懂法律知识,又有调解技巧,还能贴近群众的全能型民调干部。
调解工作千头万绪,有必要去整理,民调工作纷繁复杂,急需要去指导,法庭承担这一工作任重道远,需要作不懈努力,巨大的空间是法庭展示能力的舞台,指导民调是法庭永远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