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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须知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8-10-13 19:32:36 打印 字号: | |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原、被告一方当事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起诉状中,应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的自然情况。

四、当事人递交起诉状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2. 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与本案有关的票据、信函、违约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等。

五、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受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六、起诉状必须使用规范纸(A4),用黑色、黑蓝色钢笔书写或打印,打印字体用三号仿宋体,且一律不得涂改。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提交的诉状上当事人签名或加盖的公章不得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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