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中,忻府区法院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解民忧、纾民困、转作风,获得群众的一致肯定。
2月初,原告刘某杰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在忻府区云中路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经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车辆维修事宜多次协商,并经交警部门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原告刘某杰向忻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立案后,案件分配由民一庭冯利平法官承办。冯法官仔细查阅了案件证据资料,认真分析了案情,充分掌握了双方意见分歧。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冯利平法官决定组织原、被告双方先行背靠背调解,以利双方及时消除矛盾。5月14日上午,冯法官首先通知被告刘某到庭,听取其称述事故发生经过及后续协商过程,了解双方发生争执的真实原因。在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冯法官建议被告通过法庭尽快调解解决纠纷,不要陷入矛盾漩涡,影响自己的工作生活,并向其解释了法院司法调解的法律效力,打消了被告刘某的疑虑。征得被告刘某同意后,冯利平法官决定趁热打铁,当即通知原告刘某杰到庭调解。但双方一照面再次发生争吵,互相进行指责。冯法官批评了双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同时语重心长的引导双方当事人及亲属正确面对矛盾纠纷。在讲解交通事故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后,冯法官又及时对双方的疑问予以释明,消除了双方的思想顾虑,最终促成了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刘某杰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替代性交通费的诉求,被告则同意一次性赔偿车辆修理费4500元,保险公司亦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损失,并当场履行完毕。
一次短暂的调解,却是基层一线法官日复一日平凡工作的缩影。而正是无数次这样平凡工作的不断累积,从涓涓细流,汇聚成壮阔大河,为社会和谐安宁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让人民群众一次又一次从中感受了公平和正义,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坚定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与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