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户便能获取他人行踪?
任何领导的行程都不再是秘密?
没想到吧……
这一切只需通过一个小小的定位器即可实现。
听起来是否很刺激?
下面这个案例将会告诉你,
这样的行为到底有多可“刑”!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强为获取某单位领导的行踪信息,通过网络购买八个定位器,后勾结被告人范某伟在某领导使用的公务车及私家车上先后安装定位器三个。张某强在手机上下载配套软件,非法追踪、获取他人行踪轨迹信息100余条。
同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强、范某伟再次在某医院院长使用的公务车上安装定位器时,范某伟被当场抓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强、范某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并处罚金。随案移送的定位器六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公民的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还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本案中的二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行踪轨迹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此案例警示广大群众,在日常使用科技产品的同时,应强化相关知识学习,了解法律的界限,妄图侵犯他人隐私为自己谋取利益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