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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三元区:法官巧执行 阻断“衍生案”
  发布时间:2023-05-23 17:02: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经济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合作时产生积怨,相互诉讼申请执行,经过执行法官“背靠背”调解制定双方满意的方案,巧妙化解了双方矛盾,从源头上成功避免了该案再诉风险。

  2019年6月19日,叶某与某贸易公司、蒋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叶某为某贸易公司提供制砂服务,合同签订后,叶某按约投入相关生产设备及人员,并组织生产。2019年11月20日,叶某共制砂6389立方米,制砂加工费48059元。2019年11月20日,叶某与某贸易公司双方再次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某贸易公司与叶某终止加工制砂合作,2019年11月23日起,制砂工厂的生产经营权由某贸易公司收回,制砂厂的生产、经营等所产生的费用与叶某无关,叶某投入的流水线设备是否留用双方另行协商,叶某在制砂过程中产生电费74584元等相关内容。

  因某贸易公司、蒋某未支付叶某制砂加工费且未归还制砂设备,遂诉至三元法院,某贸易公司、蒋某反诉叶某应支付制砂产生的电费。该案经一审、再审,法院判决某贸易公司、蒋某应返还叶某制砂设备并向叶某支付制砂加工费48059元,叶某应向蒋某、某贸易公司支付电费74584元。蒋某、某贸易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贸易公司、蒋某支付加工费48059元并归还制砂设备。之后,蒋某、某贸易公司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叶某支付电费74584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履行意愿。法官从某贸易公司、蒋某口中得知叶某的制砂设备已丢失,故叶某的2项执行申请法院只能强制执行支付加工费48059元,而制砂设备因丢失无法执行到位,需要叶某另案主张赔偿。某贸易公司、蒋某还声称叶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要另案起诉追究叶某违约责任等。

  考虑到该案在审判阶段已经一波三折,如果继续另案起诉,化解纠纷不仅要耗费双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增添诉累,也会增加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法官决定执行该案要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不可就案办案,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诉源治理、高效执行”的指示要求,阻断“衍生案”。

  为此,法官再次约见双方当事人,根据前期摸底双方履行意愿制定初步和解协议方案,主持双方各退一步,丢失的制砂设备因无法返还叶某同意折算成金钱用来偿还债务,双方相互需要支付的费用抵扣后,某贸易公司、蒋某应向叶某一次性再支付23万元,并约定案件执结完毕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相互主张赔偿,某贸易公司、蒋某、叶某均对此方案表示满意。4月25日,随着叶某收到某贸易公司、蒋某支付的23万元履行款,全案得以执结完毕。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岳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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