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耐心细致化纠纷 及时快捷有保障
  发布时间:2023-05-24 09:47: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忻府区法院综合行政庭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马某拿到赔偿金后感慨:原先已经做好漫长的诉讼过程的心理准备,现在通过法院调解及时拿到了赔偿金,终于不用再为此煎熬,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案情回顾 

某建筑公司承揽了龙岗小区二标段工程,与某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李某)签订了无机纤维喷涂棉《购销合同》,将无机纤维喷涂业务让第三人李某施工,李某安排马某负责具体施工。2022年4月下旬,马某在李某安排施工过程中受伤,李某支付马某医疗费4000元。马某与某建筑公司以及第三人李某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马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本案调解难度较大、法律关系较复杂,但是法官和书记员耐心细致的从法律规定及情理等多方面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与马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马某各项损失17万元整等。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现场履行了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律小贴士

本案中,能够调解成功的实体法律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延伸阅读

用工主体责任与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概念。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聘用劳动者(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据该条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减少诉讼环节,优化纠纷解决的效益,快速、经济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以及诉讼中的经济成本,而且实际履行到位率高,避免了执行中的困难。调解的自愿原则,也可以有效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的特质,通过协商达到双赢的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民事诉讼调解优势,加大调解力度,探索调解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调解在民事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岳睿智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350-3032553            立案庭:0350-8676664            举报电话:0350-8148290             传真:0350-3032553
                                      工作信箱:xfqfy2008@163.com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团结街2号            邮编:034000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山西法院网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忻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