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动物饲养不当造成损害纠纷。
2023年2月26日下午,被告阿某在院内遛狗,之后阿某径直回家,未将小狗妥善安置,原告艾某骑自行车在回家途中,遇到阿某饲养的小狗,小狗随即咬住艾某的裤脚,艾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来,造成其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经治疗现已有好转。
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1.艾某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2.艾某后期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5000 元。
事发后,阿某向艾某支付了 8000元。双方当事人针对误工费、手术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产生纠纷,遂艾某将阿某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
为从源头上化解纠纷,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开展,调解法官立即通过电话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案件事实情况,并向所在地村委会询问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在深入了解情况后多次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的心结也慢慢打开,阿某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反思,并向艾某诚恳道歉,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即阿某于11月20日前一次性向艾某支付8万元。
此次纠纷的圆满解决,是伽师县人民法院为群众提供高效司法服务的例证,真正实现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做到司法服务“零距离”,切实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法官提醒
(1)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2)对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在禁遛区遛犬、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携犬乘坐交通工具的;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电梯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