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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暖民心的“小案”和顺民意的“实事”办好
  发布时间:2024-01-23 15:38:28 打印 字号: | |

小案”常见多发、贴近生活,连着民生更连着民心。忻府区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依法”办理不难,可如何将其“办好”,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彰显公平正义,维护群众权益”,锦旗上的寥寥数语给出了答案。

小丽(化名)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在巷子口与驾驶电动车转弯行驶的小甜(化名)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小甜受伤。事故发生时小甜有孕在身,经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丽负全责,小甜无责。事故发生当日,小丽陪同小甜前往忻州市妇幼保健医院做超声检查,检查提示:宫内妊单活胎,腹腔未见明显异常。三天后,小甜前往忻州市妇幼保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先兆流产,共住院两天,花费住院医疗费2112.72元。后小甜将小丽诉至忻府区法院,请求判令小丽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一万余元。

开庭审理后,承办刘法官查明,小甜受伤系因小丽未遵守交通规则造成,小丽存在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判决小丽赔偿小甜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512.72元。判决后,被告小丽不满提起上诉。

虽然案件已经下判,但刘法官的心却没有放下。他了解到双方此前曾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事故发生后,小丽第一时间送小甜去医院,也曾去家中看望小甜,小甜对小丽的伤害也表示谅解,后因赔偿数额不确定而诉至法院后,双方也均有调解意愿。在上诉阶段,刘法官抓住机会,向双方释法明理,希望双方各让一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达到双赢结果。

最终,在刘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丽向小甜支付了赔偿款5000元,小丽撤回上诉请求,双方对案件结果均表示满意。刘法官还对双方进行了交通法规讲解教育,不管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

“刘法官,我已经到了咱们法院了,我想见见您。”几天后,小丽拿着一面鲜红的锦旗来到了忻府区法院。“谢谢你,刘法官,虽然我是被告,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真切地感受到了法院的公道正派与为当事人着想。”言语无华,却体现了当事人的认可与期待。

忻府区法院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从一件件“小案”入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促进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提升,把暖民心的“小案”、顺民意的“实事”办好,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暖心”“稳心”“安心”。


 
责任编辑:岳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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