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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退货仅退款?这样的羊毛可薅不得
  发布时间:2024-01-25 16:04:15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购已成为人们常用的购物方式。各大网购平台制定了如“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等多项机制措施。然而,个别消费者却利用这些机制“薅羊毛”,恶意申请“仅退款”,却不退货。忻府区法院小案不小办,成功“隔空”化解了一起因15.8元引起的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最终以消费者赔礼道歉、经营者撤诉结案,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电子商务店是某电商平台的经营者,被告岳某于2023年3月24日在该店铺内下单了一个15.8元的手机壳,并于2023年3月29日收到。当日,岳某以收到货物不符为由向平台发起了“仅退款”申请,致使退款但未退货。双方协商无果,某电子商务店一纸诉状将岳某诉至法院,要求小岳退还货款15.8元及其他损失448元。因原告远在广东,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通过电话沟通、微信聊天的方式“远程”展开庭前调解。被告表示,现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经过释法说理,与原被告反复沟通解决方式,原告只要求被告书面道歉。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写书面道歉信后向原告邮寄,原告撤诉。

【法官说法】

网购平台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不少纠纷,或经营者出售伪劣产品,或消费者恶意“维权”。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实施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网购交易时,双方应遵守规则,恪守诚信,当发生纠纷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切勿肆意“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岳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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