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亲朋好友聚会增多
很多人喜欢去KTV一展歌喉
灯光闪烁,掌声雷动,乐音飘飘
可曾想到,你演唱的有可能是侵权歌曲
近日,忻府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某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授权音集协管理。2021年12月16日,音集协指派调查人员到河曲县某唱吧进行消费取证,该唱吧使用“魔云”点歌系统,现场点播的《凡人歌》等13首音乐电视作品,均收录在该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另查明,案涉点歌设备和点歌系统的制造经销商通过音集协授权获得在其点歌系统和点歌设施中使用音集协管理曲库所有作品的权利。
【法院判决】
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河曲县某唱吧未获得著作权人及音集协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涉案1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依法享有的放映权,应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一、河曲县某唱吧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36000元以及维权支出费用68元,共计36068元;二、河曲县某唱吧停止侵权,并删除曲库中音集协管理的所有音像作品。
【法官寄语】
卡拉OK点播系统及点播设备制造经营商通过音集协授权获得在其点歌系统及设施内使用音集协管理曲库中作品的权利。卡拉OK经营者使用点歌设备及系统中音集协管理的作品向消费者提供商业性服务,仍需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否则将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借此案,忻府区法院提醒卡拉OK经营者合法使用音乐电视作品,保护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卡拉OK市场秩序,促进音像制品行业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