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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秦媽”“泰媽”,傻傻分不清楚?
“傍名牌”的不良商家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4-23 16:16:26 打印 字号: | |

本想泡个“康师傅”结果,

顺手拿成“康帅傅”;

本想喝口“六个核桃”没成想,

进肚子的成了“六禾核桃”;

本想买食品要擦亮眼睛,

哪想进店吃个火锅也能“走错路”,

“雌兔脚迷离,雄兔眼扑朔”,

“秦媽”摇身一变成“泰媽”!

“傍名牌”的现象屡见不鲜,

如何打击这类侵权商标呢?

请跟着小编往下看……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4日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了“秦媽”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备办宴席;餐厅;餐馆;自助餐馆。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被告某县泰媽火锅店于2017年9月26日由某县秦媽火锅更名而来,经营范围食品生产、正餐服务等,经营者张某娅。张某娅曾于 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间加盟重庆秦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秦媽”火锅品牌,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加盟协议。2014年5月21日,张某娅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某县泰妈火锅,经营范围为火锅。某县泰妈火锅成立后,上部门头使用“秦媽”字样,下部门头使用“泰妈火锅”字样,店内餐具、发票专用章、点菜单、会员卡、代金券使用“秦媽”字样。

2016年12月,原告授权重庆秦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县泰妈火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秦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某县泰妈火锅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秦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秦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某娅在经营某县泰妈火锅店过程中,仍然在火锅店上部门头使用“秦媽”字样,下部门头使用“泰妈火锅”字样,店内装潢及餐具仍使用“秦媽”字样,张某娅在微信朋友圈以“秦妈火锅”进行宣传。按照新的管辖规定,原告向忻府区法院继续起诉。

【审理结果】

忻府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某县泰妈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秦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某县泰妈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系“秦媽”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县泰妈火锅店与原告“秦媽”文字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火锅店门头及餐具等位置显著使用“秦媽”字样,与原告取得的“秦媽”文字商标相同,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一次有益探索。在此提醒侵权商家,莫要以为法院判罚过,就可以高枕无忧。对于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责任编辑:岳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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