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是给孩子的抚养费,是你的义务和责任!”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有效化解当事人纠纷,保障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与徐某于2006年3月离婚。离婚后,张某与徐某又于2008年7月同居,并于2009年10月生育一非婚生女。双方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消停,反而愈演愈烈,最终于2010年6月结束同居关系。随后,张某与徐某于2018年1月经将乐县人民法院调解确定非婚生女归徐某抚养,张某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但此后张某一直未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徐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抚养费关系到未成年权益保护,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张某,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张某的微信及银行账户,但张某都不以为然,甚至以在外为由拒绝露面。执行干警多次电话督促张某,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等角度真情劝导其应切实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最终,被执行人张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主动来到法院现场履行拖欠的抚养费24000元,案件执行完毕。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属于法定义务,本案中,法院执行干警以恒心和耐心,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力促案件成功执结,尽力避免了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