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执行公开
巧用参与分配制度破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24-08-09 11:31:57 打印 字号: | |

  参与分配,是解决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多个金钱债权竞合问题、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及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之间不同主体合法权益,进而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021年8月,在王某与卢某、李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卢某、李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拒不给付52500元运输款,申请执行人王某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某在2023年还款1万元整,剩下案款未给付,该案承办干警联系到李某,李某称自己手里没有存款;并已于2023年7月因另案向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某建设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行回案款共计364279元,承办干警主动联系王某告知其原委并耐心对其解释何为参与分配及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王某知晓后遂向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该笔案款,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经审核同意了申请执行人王某参与分配这笔案款的申请,又因该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前向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了这笔案款,直至2024年7月,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才依法将该笔执行款转移分配,将本金与迟延履行金一并发放给王某,并将剩余317124元案款发还李某。最终,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通过参与分配案款的方式保障了两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案款的分配方案在法律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该案中的分配方案通过债权确认的方式,既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又考虑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通过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控制,确保了款项的合理分配。

  涉民生领域案件关乎民心,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着力破解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加快实现公平正义的“可触可感”。


 
来源: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岳睿智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350-3032553            立案庭:0350-8676664            举报电话:0350-8148290             传真:0350-3032553
                                      工作信箱:xfqfy2008@163.com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团结街2号            邮编:034000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山西法院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忻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