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中,情侣双方互送礼物、互发红包的行为是爱意的表达,但对于钱款的性质,一般既无书面的凭证又无相关说明。恋爱关系结束,要求返还财物时,一方称是借款,一方却说是赠与。那么,恋爱期间的借款与赠与如何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忻府区人民法院奇村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关系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李某(男)称:原被告于2020年7月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21年4月开始双方同居于浙江省某市,原告的工资除房租水电和家用开支外,其余多出部分全部交给被告保管。后双方因出现矛盾而分手,原告认为自己从2021年1月5日至2023年6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41190元,被告2021年3月3日至2023年6月2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原告11766元,故被告还需归还原告29424元。另要求被告返还两人同居期间购买的衣物、电瓶车及哈士奇小狗一只。被告卢某某(女)辩称: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长达两年有余,期间双方转账往来频繁,都是小额转账,均用于共同生活,包括交纳房租、水电费、互赠礼物等。双方转账存在多次且具有经常性、持续性、日常性和金额小等特征,这完全符合恋爱期间的赠与,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7月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互相进行多次转账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双方均未出具借条或欠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频繁转账往来,且均为小额转账,符合情侣之间在恋爱期间赠予财物和共同生活开支的合理范围。原告主张被告赔偿33件衣物、一辆电瓶车和一只哈士奇小狗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这些物品具有所有权,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存在借款合议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基于原被告二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原被告相互之间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的频繁详尽、琐碎、生活化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符合恋爱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特性和普遍习惯。在此,提醒恋爱中的男女,表达爱意要量力而行、理性消费,如确系恋爱期间发生借款,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发生纠纷,基于恋爱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原告需要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形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进行充分举证,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恋爱本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但是“赠与”和“借款”还是要明确清楚才能维持成年人之间的体面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