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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保姆费用”谁来担?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1-12 10:26:02 打印 字号: | |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人到晚年,请保姆上门照顾,居家养老,享受“一对一”服务成为了一种趋势。然而,保姆费用的承担却成了难题。近日,忻府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

【案情简介】

郭大娘是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与老伴儿老程共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程小琴、次女程小平(均为化名)。老程去世后,郭大娘因健康原因,需要有人搀扶才能慢慢行走,必须长期有人在身边陪护,而长女小琴平时要照顾自己的孙子,次女小平长年居住在外地,都不能守在老人身边。为了减轻孩子们来回奔波的负担,遂跟两个女儿商量决定雇佣保姆小李负责照料其生活起居,每月工资3000元,生活费300元。郭大娘名下的存款由两个女儿各自保管20万元,小李照顾郭大娘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由二人支付。近日,小李因其家中有事不能继续照料老人,并向程小琴和程小平索要2024年6月至8月的工资及生活费,但小李与程小琴和程小平联系,程小平让其找程小琴,小李反复拨打程小琴电话,程小琴始终拒绝接听,程小琴和程小平就保姆工资支付问题相互推诿,拒不支付小李的工资及生活费,保姆小李遂提起诉讼。程小平在庭审中辩称已支付保姆小李从2020年9月至2024年1月的工资及生活费,程小琴在庭审中辩称已支付小李从2024年2月至5月的工资及生活费。

【法院判决】

本案中,小李在郭大娘家做家政服务,负责照料郭大娘的生活起居。郭大娘的老伴儿程某某去世后,其存款由程小琴和程小平保管,小李照顾郭大娘的工资及生活费由程小琴和程小平支付,小李与程小琴和程小平事实上已形成家政服务合同关系。程小琴和程小平作为郭大娘女儿均有赡养的义务,程小琴和程小平之间因相应费用的分担产生的争议应限制于子女内部,不能以费用分担所引发的争议作为拒付小李家政服务费的理由。因此,小李有权利向被告程小琴和程小平主张欠付工资。判决:被告程小琴、程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李工资9000元及生活费600元。

【法官寄语】

“百善孝为先”。中华民族历来把孝敬老人作为衡量一个人品质道德的重要标准甚至是首要标准本案中,因赡养老人相关费用的分担产生的争议应限制于子女内部,不能以费用分担所引发的争议作为拒付保姆家政服务费的理由。赡养父母也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作为子女,赡养老人义不容辞,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在现代社会,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工作压力的增大,子女们往往难以抽出足够的时间来亲自照料年迈的父母,花钱雇保姆照料老人成为无奈之举,但赡养、陪伴父母的责任却不能由保姆来替代。法官温馨提醒:“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亲情是最宝贵的情感,无论生活多么忙碌,都不应忽视对父母的关爱和陪伴,即使在雇佣保姆的情况下,子女们也应尽力抽出时间,与父母进行沟通和交流,给予他们必要的精神慰藉,千万记得常回家看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任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责任编辑:岳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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