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通过云上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4年5月,小黄骑自行车不慎与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后,小轿车车主小廖向投保公司申请了车辆维修理赔款14371元,并将追偿权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向小黄索要车辆理赔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在审查案件诉讼主体资格时发现,被告小黄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18周岁,但在被诉时已满18周岁,而原告在诉状中依然将被告母亲列为法定代理人。承办法官耐心向原告释明应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经过释明,原告重新确定了案件的诉讼主体。
深入了解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针对维修项目逐一核对,并适时为当事人解答相关法律疑惑。
鉴于小黄父亲远在国外,承办法官遂通过添加被告父亲微信向其阐释案件的详细情况。最终原、被告顺利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代垫车辆理赔款8000元,并通过“云上法庭”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